北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北京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预计可减轻单位负担260余亿元。
据悉,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北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5个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通知》明确,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覆盖了63万余户参保单位,预计可减轻单位缴费负担260余亿元。《通知》还明确,符合疫情期间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缴纳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同样实行减半征收。
实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同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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