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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思考:让失业保险更大力度保障疫情下的基本民生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3-09 浏览

  新冠肺炎疫情下,保障就业稳定和基本民生是当务之急。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应设立和启动临时性、系统性的“失业保险应急计划”,以“快响应、救急难、兜底线”为指导原则,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工作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随着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月10日后,全国各地陆续复产复工。根据新华社卫星新闻实验室以及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月26日,全国已有12个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超过80%,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但中小企业复工率仍然较低,仅有7个省份中小企业的复工率超过了40%。


  当下,保障就业稳定和基本民生是当务之急。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非常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比如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等,对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增发稳岗补贴、简化失业保险申领手续、点对点复工帮扶等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也围绕减免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等主要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更加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国家政策落地生效,惠及更多企业和职工。


  但短期内企业生产状况很难恢复到灾前水平,甚至可能会因订单流失、资金链断裂或劳动力短缺等面临停工停产。随着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接下来必须警惕可能出现的更大规模的失业现象。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和启动临时性、系统性的“失业保险应急计划”,以“快响应、救急难、兜底线”为指导原则,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失业保险主要为失业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提供医疗补助、丧葬补贴、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补助等,是保障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和防止失业人员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重要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度,截至201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17亿元,必要时还可以由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因此,有条件启动更大力度的“失业保险应急计划”,进一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率、提高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和覆盖范围。笔者认为,除了执行好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失业保险的阶段性政策外,具体还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重探索和加强。


  提高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力度,扩大稳岗补贴的覆盖范围。一是要按照人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稳岗补贴的申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返还力度;二是针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特支计划,降低对中小企业裁员率标准的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在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探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向在岗职工发放工资性补贴。根据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面向经审核确有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困难但仍然坚持不裁员的企业,可探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职工直接发放工资性补贴,确保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简化申领手续,创新申领方式,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是对于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要简化申领手续,降低缴费期限要求,放宽现场失业登记等条件,采用在线申请和在线审核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人群;二是针对企业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但个人没有缴纳的失业职工,可以按照“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后补交”的办法,允许申领个人基本生活补贴;三是对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并达到享受待遇期限的人员,在新冠肺炎防治的紧急阶段,要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期限。


  对外地户籍的失业者,要提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主要是农民工群体。201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8亿人,其中外出1.7亿人,跨省流动者达0.76亿人,农民工工作流动频繁,就业稳定性差,受疫情影响仍有相当一部分滞留家乡,无法返岗,存在较高的失业风险。按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针对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是当前补助金替代率较低,对劳动者保障作用不明显,因此,在降低申领条件和简化程序的同时,还应适当提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水平。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尽量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全国性疫情影响,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内无法正常营业或复工,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加,现有失业保险制度没有覆盖这部分人群。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对未缴纳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以及毕业生失业人员,一是可以探索“先享受后补缴”的机制,允许劳动者提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再就业后再补缴;二是对于已经缴纳其他保险的,可以探索允许支取部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来渡过当前的生活难关;三是要协助这部份人群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应急计划”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带来的失业问题,可以成为疫情中国家失业保护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疫情结束后,经过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该计划可以作为一项制度化政策储备保存下来,以备应急之需。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有一些局限和特殊规定,比如无法覆盖日益扩大的灵活就业人群、失业受益率和失业保险替代率有待提高等,但在面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时,必须要突破常规思维,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基本民生、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