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再续约,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近日,浙江工人日报接到多位读者问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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