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四川某建筑公司员工刘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和几名工友系湖北人,去年在该公司从事支木工作,但没签劳动合同。疫情过后,他们准备去公司上班但被公司拒绝了。他们想问:公司可以拒绝聘用来自疫情严重地方的人吗?
针对刘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他认为,春节国家延长假期间和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旷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等方式处理。用人单位已经送达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冠肺炎或系新冠肺炎病原携带者,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录用,或者与其商定待治愈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杜律师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的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劳动者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劳动者拒不接受医疗机构的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若劳动者具有疑似新冠肺炎的症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杜律师提醒,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时间等要求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