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复工复产遇上疫情防控,如何才能依法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日前,司法部围绕疫情中的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突出问题发布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方案。
【案例】春节过后,贵州省正安县某煤矿企业复工复产。2月18日,四川省民工陈某经人介绍到该煤矿企业务工,在按规定进行疫情隔离观察期间,于2月23日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某家属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索赔130万元。煤矿方对此持异议,双方陷入僵局。
【释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等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蒋伟律师从陈某居住的房间内找到了其平时吃的心脏病药物,并调查到陈某在隔离观察期间尚未进行体检,也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经过律师耐心普法宣传,双方达成谅解,煤矿方承担了陈某抢救医药费、火化费等费用,并向陈某亲属支付了一定抚恤金。
【案例】广东省中山市某运动器材公司此前由于未为部分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11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就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资金链面临巨大压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存在现实困难。
【释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期推出的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要连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住房公积金并不代表免缴,而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能享受政策。
在本案中,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认真研究中央和广东省有关惠企助企政策及相关法律政策后,认为该公司符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遂推动法院通过远程调解方式促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企业达成调解。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撤回80件不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山市法院依法出具准许公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公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再补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