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人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引入了保函和保单模式,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按照该办法,合肥市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施工总承包范围以外工程的保证金保函由建设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可累加也可单个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该办法规定,发生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发生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人社部门可从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含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该办法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实行差异化管理,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可减半、减免或提高比例缴存保证金保函。享受减半或减免缴存保证金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重新缴存保证金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