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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复工复产的助推器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4-01 浏览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员工利益的问题上,要本着审慎科学的态度,处理好眼前危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通过引导和规范,促进双方同舟共济,用更和谐的劳动关系和企业氛围去助力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据3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江苏苏州在复工复产跑出“加速度”的同时,密切关注劳动人事争议新动态新特点,一方面,充分利用“智慧审判苏州市模式”,指导、推动全市法院采取远程立案、在线开庭、网络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有效受理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另一方面,推出一系列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司法举措,比如坚持“双保护、双促进”原则——保护劳动者民生权益、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劳资协同共渡难关。


  疫情防控期间,不管是前期的假期延长、随后的居家办公,还是当下的复工复产,有关劳动者权益的话题一直热度不减。休假期间上班的员工本属加班,而休假延长时间的加班费怎么算?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给员工降薪甚至不发工资?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这些问题是否有明确答案,直接决定了现实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事实上,相关的纠纷不时发生。比如有的公司强制滞留武汉的职工待岗,只发放待岗工资;有的企业规定“居家办公不算正常出勤”,要扣全勤奖;有的企业只要不开工就不给员工发工资;有的企业业绩飘红,却要降薪20%……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和保障。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问题,而劳动者维权的阻力和成本因为疫情而加大。其中,应该正视的是,企业与员工本属“队友”,疫情期间,更是共渡难关、共担风险的伙伴,企业活不下去,员工的权益更没法保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保障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权益,要在企业生存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协调,让双方携起手来,让企业经营下去,把劳动者的饭碗保住。


  让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对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新问题高度重视,及时表态、出台政策,指导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比如,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一些地方针对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劳动用工争议常见问题,如延长休息日、不能按时到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处理规则。这些举措给不少劳动者吃下了定心丸。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亦明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适当的包容、宽限。比如,全国总工会在相关通知中明确,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尽快复工复产。


  类似要求、举措传递出一个共同信号,即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员工利益的问题上,要本着审慎科学的态度,处理好眼前危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不是简单地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选边站”,而是通过引导和规范,促进双方同舟共济,用更和谐的劳动关系和企业氛围去助力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让企业和员工在共同努力、共渡难关之后,能共享发展成果。


  毫无疑问,疫情带来的困难是暂时的。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复工复产的助推器、催化剂,可以帮助企业和员工战胜生产经营、生存发展上的困难和危机,可以让企业的大船、员工的小家“行稳致远”。进而言之,这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