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这是该《条例》在职称评审上的重大突破。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经过三次审议,“含金量”十足的《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终通过审议。该《条例》在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方面都有突破性动作,特别是“高校可按需设岗,直接考核引进人才”,“引一流团队可一事一议”,“科研机构等单位可自主评职称”等众多新规让人眼前一亮。
对求贤若渴的经济大省山东来说,新政来的正是时候。
科研机构可自主评职称,一事一议引一流人才
梳理该《条例》六章共60条规定,“放权”是一大特色。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这是该《条例》在职称评审上的重大突破。此外,《条例》还提出,高校院所等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或流动岗位,直接考核引进急需人才。
“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条例》强调,“要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破旧立新,这些不是唯一亮点。
为引入高层次人才设立“绿色通道”,《条例》提出对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在引进程序、扶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国企事业单位可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合理定酬。
此外,《条例》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让青年人才尽快“冒头”,山东发布明确“路线图”
急需青年人才,急需基层人才,急需技能人才……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下,山东明确了高质量发展“路线图”,但将其落地“施工”,上述几种人才短板凸显。对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条例》创造性地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
如何让青年人才尽快“冒头”?《条例》提出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中,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同时,定期选派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境外进修。
在青年人才之外,山东也面临着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现实。因此,《条例》提出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习,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推进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设立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关注基层人才的晋升通道,诠释出《条例》的务实底色。
《条例》提出,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合理使用职称、学历、奖项、论文专著等评价指标。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瞄准深层次问题,注重可操作性
瞄准深层次问题,注重“可操作性”,是《条例》的一大特色。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
无论是对瞄准创新创业的专家教授,还是志于基础研究的基层科研人员来说,上述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透露的重要信息无疑想得周到,来得及时。
当然,“60条新政”将细节考虑得比较充分,并着眼于“可操作性”。
比如解决人才居住需求,《条例》在三个角度上作了安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需求;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在人才管理服务机制、制度创新、平台建设、环境优化等方面,我省还存在一系列亟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说,通过立法引领、服务、保障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