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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可以有!待岗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4-13 浏览

  抗疫期间,待岗生活费成了劳动领域的热词,不少劳动者疑惑待岗生活费算劳动报酬吗?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追讨待岗生活费的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待岗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劳动者邹某荣最终拿到了每月380元的生活费。


  邹某荣原系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职工,在2000年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1月起,邹某荣开始待岗。2012年1月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与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后,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在册员工的劳动关系纳入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参照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现行标准执行。随后,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注销。


  2016年6月,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与邹某荣签订协议,约定自2016年6月至邹某荣退休之日止,公司按每月380元给邹某荣发放工资至退休。当天,邹某荣也与公司签署按每月380元的标准领取工资的申请书。2016年6月起,公司每月支付邹某荣380元工资,并自2012年5月起为其缴纳社保费至2019年2月退休。


  2019年6月,邹某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生活费41040元。2019年8月1日,仲裁委裁决,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6年5月的生活费38380元。裁决书送达后,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认为,邹某荣是原新疆某建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公司合并后,多次通知其到岗上班,但邹某荣置之不理,恶意矿工。彼时,公司没有向邹某荣发放生活费或其他劳动报酬,邹某荣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主张已过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邹某荣表示,追索生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自2019年2月起算。且其自2012年就多次与公司协商上岗的事情,但公司均未为其安排岗位,直至2016年签订协议时,告知2016年之前的生活费待办理退休时一并解决,因此,在办理退休后,才再次向公司主张生活费,被拒绝后,无奈申请仲裁。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荣在单位办理正常退休,即2019年2月12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未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邹某荣系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待岗职工,公司应当支付邹某荣在此期间的生活费。判决公司支付邹某荣生活费3.8万元。


  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工资不仅包含提供了对等劳动的工资,还包含了非劳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同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提出,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


  基于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待岗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邹某荣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退休时终止,邹正荣退休后主张公司支付生活费,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认为新疆某建材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待岗工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针对待岗工资标准,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华清告诉记者,非因劳动者原因出现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当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分提供劳动和不提供劳动两种情形,分别给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和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