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9年1月4日通过招聘网站了解到甲公司招聘销售人员。张某随即向甲公司投了个人简历,甲公司2019年1月7日与张某进行了面试,简单的说了一下销售人员日常工作的内容。甲公司的人力资源人员认为张某还可以,就表示可以录用张某。张某也认可甲公司的工作内容。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试用期为2个月。张某工作了一个月,部门的经理觉得张某完成的销售任务不高,遂要求人力资源部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随后找到张某,告知张某不符合甲公司销售岗位的条件,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张某不认可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说法,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高新区总工会公益律师团成员、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张志汭律师认为,目前,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人员和企业总经理都认为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大家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间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此予以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对于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都没有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情形,事后按照该条文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属于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张某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试用期要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要在试用期期限内提出。二、提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事先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证据。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