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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6-12 浏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不过,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明确指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属于时效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逸聪对记者表示,对于劳动者来讲,在工作中受伤之后,要想获得工伤赔偿等权益,首先得要确定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也有观点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朱逸聪律师说,特别是农民工等群体,比如患了尘肺病之后好几年才去维权,就会面临这一问题。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一些法院针对这一问题确实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发文明确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例如,去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 明确,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底,在审理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与王某劳动争议时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属于仲裁时效适用范围。


  王某表示,自2008年3月入职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开办的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该煤矿企业已于2012年12月25日注销)后,一直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疑似患有矽肺,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清水第一煤矿虽然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发放工资,双方依法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为此,王某在2019年7月2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后,王某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开办的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王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该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已经注销,其只是该煤矿的开办单位,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


  今年3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诉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矿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北京清水企业管理中心作为其主办单位,系该案的适格被告。另外,该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属于时效适用范围。于是,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