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系香港居民,于2011年12月12日入职上海YL贸易公司,担任杭州平台主管,双方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2016年年底,老林的岗位由平台主管调整为平台运营专员。自入职之日起,公司未为老林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亦未为老林缴纳过社会保险。2018年6月17日,公司向老林出具通知书一份,载明“鉴于我司和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20日到期。故我司将于2018年6月20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25日,老林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8,800元。仲裁机构裁决认为,老林当时未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因此不能按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老林不服,他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台港澳人员已经不用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故其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和认定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以《就业证》判断台港澳人员劳动关系可分段处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其中明确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正式废止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登记制度。即自此之后,在内地(大陆)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无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可直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因此,以《就业证》来确认台港澳居民是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可以把2018年7月28日作为时间分段的节点。在此之前,台港澳居民主张与境内实际用工主体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仍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就业资格,即是否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文前述案例中,老林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未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故老林要求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细则事项。
国家人社部于2018年8月23日还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如下事项:
1、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
港澳台人员可以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2、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须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