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共享员工成了流行趋势。但这种灵活用工方式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则会给用工单位、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带来诸多争议。为帮各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报邀请劳模律师教大家避开共享员工那些“坑”。
劳模律师解读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介绍,为了抗击疫情,共享员工新模式悄然流行起来。共享员工部分解决了有活儿没人、有人没活儿之间的矛盾,使部分企业得以复苏,员工得以维持生计。最近,12351职工服务热线有关共享员工的法律咨询电话也逐渐增加。褚军花对相关咨询进行了如下答复:
问题一:
共享员工在劳动关系领域是新生事物吗?
虽然共享员工是疫情下的新名词,但企业间员工之间的借调行为存在已久。共享员工实际上是企业之间劳动力进行借用的一种用工调剂行为。这种用工形式有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是一种合法的用工方式。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曾下发《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63]国议字21号)文件,对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的调剂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现有职工中,如果在工种之间存在人员有余有缺的不平衡情况,可以由本单位自行调剂,或者组织短期训练以后,以多余补不足;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或者由主管部门商请地方劳动部门就地调剂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企业单位的调剂适用情形为工种之间存在人员有余有缺的不平衡情况。调剂方式主要包括自行调剂、短期培训、系统内调剂、行政调剂四种方式。
问题二:
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由谁承担?
共享员工,共享的是员工的劳动力,员工的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单位临时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答: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作为出借方,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所以需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与共享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休息休假等义务。
问题三:
共享员工可以跨地区用工、长期共享吗?
借调行为一般都为短期、临时性的,不宜长期共享。如借入企业希望长期使用员工,可以与出借方、员工沟通,改变劳动关系,借入方与共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长期使用。至于是否可以跨地区共享员工,褚军花认为,三方协议有约定,可以跨地区共享员工,但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问题四:
共享员工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吗?
褚军花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临时出借给借调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先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
问题五:
共享员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若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出借企业应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借调企业予以协助。出借企业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可在三方协议中约定,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外的其他需用人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的责任分担问题。
问题六:
出借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来牟取利益吗?
出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禁止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以共享员工为名,进行违法的劳务派遣。共享员工和“劳动派遣”是不同的用工方式。
劳模律师提示
针对共享员工的兴起,褚军花律师对基层工会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1.了解职工问题,反映职工意见。充分了解职工在疫情期间对共享员工的意见和问题,及时梳理、汇总,一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解决。
2.对三方协议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用人单位就共享员工计划的相关会议、合同内容的起草,充分代表职工发表意见和建议。
3.指导职工签订三方协议。指导职工依法签订三方协议。
4.帮助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如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帮助职工做好工伤认定等工作,并做好职工慰问工作。
5.做好共享员工的防疫用品的发放工作和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依法、及时向共享员工发放防疫用品,并通过相关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员工的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对共享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1.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为共享员工,是否作为共享员工输出,必须完全出于职工自愿。
2.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法留存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的合同文本。
3.如涉及用人单位、借入单位、职工签订三方协议的,详细了解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合同条款内容,并依法保留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的合同文本。
4.在共享员工期间,作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
5.在共享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及时向本单位工会或北京市总工会12351职工服务热线请求援助。
褚军花简介: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总工会公职律师。从2002年至今专职从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主要进行劳动争议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工作。2007年1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为北京市工会系统首批五名公职律师之一。荣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由于在女职工维权方面取得的成绩,她被推选为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