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种种原因,迫于无奈的我只好将患有老年痴呆、行动不便的父亲送到一家养老院托养。双方协议约定,养老院需安排专业护工李某对我父亲进行“一对一”护理,保证其饮食起居安全等。两个月前,护工李某因男友相邀,偷偷离开工作岗位达两小时之久。期间,我父亲因为需要喝水而无人端上,不得不自己倒水但被开水烫伤,花去24600余元医疗费。
事后,养老院以该事故系护工李某“翘班”所致拒绝担责,护工李某则表示其无力赔偿。请问:养老院真的可以免责吗?
读者:姚伊萍
姚伊萍读者:
养老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养老院对你父亲具有监护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第22条分别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本案中,你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缺乏对危险的辨认识别能力,因而需要专人监护。你将父亲交由养老院监护后,已发生监护责任的转移,养老院具有保障你父亲生活安全的义务。
另一方面,护工李某对你父亲的伤害具有过错。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就“护理”问题中的第3.2.2.9条也指出,对于“介助老人”,即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护工李某必须“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本案中,护工李某明知你父亲的身体状况,却擅自“翘班”,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存在过错。
再者,养老院必须对护工李某的行为“买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与之对应,虽然你父亲的伤害与护工李某的“翘班”密切相关,但由于护工李某系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不作为,所以,养老院必须“代人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