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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保险 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亦不能免责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0-06-29 浏览

  小康(化名)于2014年2月应聘到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电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600元/月。小康被安排至该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负责电工工作。后来,小康在物业公司安排下,在为某小区更换地下水泵房节能灯时,意外摔伤。针对赔偿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物业公司拒绝向小康支付任何费用。


  ■基本案情:受工伤向用人单位请求赔付遭拒


  工作期间,物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支付小康工资2600元,没有为小康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16年6月13日,小康在物业公司安排下,在为某小区更换地下水泵房节能灯时,意外摔伤。后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小康先后两次到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他要求物业公司赔付其医疗费、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检查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04967.04元。


  物业公司称,小康于2016年1月18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确认书,证明是小康个人自愿放弃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的。因此,即便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造成工伤保险未实际缴纳的责任应当由小康自己承担,至少双方应就该损失根据各自过错来分担责任。两方各执一词,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仲裁裁决: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异议


  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2018年9月12日,小康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04967.04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物业公司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43.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32.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000元、检查费191.3元、医疗费37643.74元、伙食补助费460元等合计196471.64元。针对该裁决,双方均不服。


  小康认为,在他实际住院的23天时间里,一直由其父亲进行护理,用人单位并未指派专人。护理费应以2016年河北省社平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物业公司认为,员工个人自愿放弃缴纳保险,至少双方就该损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来分担责任。


  小康认为,物业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仗其优势地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确认书,应属无效。小康于2014年2月入职,而确认书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在长达两年时间里,物业公司并没有为小康缴纳社会保险,说明物业公司主观上不愿为小康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各项费用


  2019年,小康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二案进行了并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康为物业公司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未为小康缴纳社会保险。物业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康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且均无异议。法院对小康提出的各项诉求中的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检查费等票据一一进行查明,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核算。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03737.64元。截至记者发稿,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应缴未缴工伤保险,职工工伤由用人单位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