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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竟称弄错不作数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7-03 浏览

  职工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名,但过了两个月,公司又突然说弄错了,要终止劳动合同。如此出尔反尔为哪般?日前,茫然无措的顾女士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顾女士反映,4年多前,她应聘进入现在的这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和她续签了两年合同。两个月前,她接到人事部的通知,让她再去续签。在人事部,经理让她在两份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名,说合同盖章后会给她一份的。转眼两个月过去了,她依旧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着。谁料一天下班前,她又接到人事部的通知,说公司决定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不是已经续签劳动合同了吗?怎么又突然终止了?她当即找到人事部,人事经理说,公司原本是要和她终止劳动合同的,是人事部一位专员弄错了,好在她签字的那份劳动合同公司还没有盖章,所以劳动合同还没有生效。这下她懵了,自己也没有犯错,公司为何如此出尔反尔?更何况,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都已经快两个月了,现在才说终止?顾女士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根据顾女士单方面的反映来看,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妥。如果顾女士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和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了,那么公司现在的行为就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合法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14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等。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然,就算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公司也必须依法操作,例如依法通知职工,给予职工补偿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罗主任也指出,如果顾女士不能证明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过《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