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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团建下海溺亡 终获工伤赔偿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7-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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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在下海后不幸溺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大连高新园区人社部门认定其不属于工伤,而当地法院认为,团建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因此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对此,律师提醒用工单位,组织团建活动需要注意三点。


  黑龙江依安县籍农民工小武参加公司团建溺亡后,当地人社部门未认定其为工伤。6月23日,原本觉得这“一纸认定”撤销无望的小武父母,拿到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判决书。“没想到打官司能赢,感谢律师援助,帮我们老两口争取到了儿子应得的工伤待遇。”武怀忠夫妇情绪激动地说。


  职工下海不幸溺亡


  2019年8月25日,对武怀忠夫妇来说是一场噩梦。当天上午,小武所在的大连某科技公司工作部门组织员工到大连星海湾海滨浴场搞团建活动。小武在下海游泳过程中因脚抽筋溺水,同事们发现后立即下水营救,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小武被救上岸后,第一时间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医生经全力抢救还是未保住小武的生命。次日下午2时17分,小武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得知噩耗后,年近五旬的武怀忠夫妇连忙从老家赶到大连,摸着儿子的遗体悲痛万分。


  由于小武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在不到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认为小武应当是工伤,遂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高新园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令单位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1月20日,高新园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得知这一消息后,老两口双双病倒。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了解到情况后,便主动帮小武的父母将高新园区人社局起诉到法院。


  “这样的官司哪能赢?我们老两口都有点绝望了。”武怀忠说。


  团建是不是工作延伸?


  2020年4月15日,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通过网络开庭。该案的症结是团建活动是不是职工工作的延伸。


  小武父母的代理人王金海认为,小武参加的此次团建,是单位常年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单位自主经营的一部分,单位有计划、有专项资金,职工参加属于正常工作的一部分,目的是提高职工在单位的工作效率。小武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发生了溺水导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法庭上,小武的单位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部门经理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活动。团队建设活动的范围为:团队就餐、团队户外活动、团队体育活动和唱歌活动、团队软技能培训,经费预算每人每年500元,部门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的内容由部门内部协商确定。此次团建活动前,小武所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活动前一周下发了通知,有在海边玩水的计划,部门一共32人,实际参加26人,有6人因事请假。


  高新园区人社局一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武参加的活动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也不是因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是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武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故不同意小武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责令重新认定工伤


  该案审判长白波认为,小武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武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小武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6月23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高新园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高新园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小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王金海提醒用工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要按规定通过单位部门报批,要有书面的团建计划和参加团建活动人员名单;二是在具体组织团建活动时,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三是参加团建活动的员工一定要有工伤保险,发生意外伤害后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