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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优秀却遭开除 原因竟是简历造假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7-15 浏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刘某进入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刘某提供的个人资料虚假,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半年后,公司对刘某工作情况进行了考评,刘某的成绩非常优秀,公司领导层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晋职前考核。


  谁知,公司调查发现刘某应聘简历中提到的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证竟然并不存在,其所学专业也非安全经济学,而是安全工程学,于是向刘某询问。刘某承认并未获得该项证书,仅通过了该证书的部分考试科目,而安全经济学是刘某在校期间的一个研究方向。


  公司遂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为由,将其开除。


  刘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和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公司辞退简历造假的优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刘某认为:其入职后业绩突出,工作考评优秀,可见其符合岗位要求,也说明了是否拥有该证书,及是否有相关专业学位与能否胜任工作无关,公司将其开除没有道理。


  公司认为:该职位招聘要求为经济、金融、财务或法律类专业,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伪造简历,虚构证书资格,公司将其开除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典型的长期契约关系,特别强调合同双方之间的信赖基础。因此,劳动者应当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也是劳动契约的最本质内容,是员工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刘某在简历中谎称自己持有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证书的行为违背了忠诚义务,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刘某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应支付工资差额。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历造假引起的劳动纠纷。


  简历是否真实,与劳动者是否具有符合劳动岗位需要的能力之间,确实没有必然联系,但是简历作为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的“第一窗口”,其所展示的学历、经历和资格等基本情况,对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简历造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就是否无效存在争议的,可诉请法律部门进行裁决。


  那么,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刘某的工资差额呢?


  劳动法作为特别法,与民法的一般规定有所区别。在民法上,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合同的已履行部分应当被恢复至未履行的状态,再由过错方进行赔偿。但是,在劳动领域,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关系作为一种事实关系,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无法收回,所以劳动者已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对价。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该公司虽然无需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小刘仍有权主张工资差额。


  在此,我们也想提醒广大劳动者,诚实信用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切莫弄虚作假,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