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数月,突然接到口头通知不用再上班了,而职工手上一是没有劳动合同,二是工资是通过私人微信转账的,这下他该如何维权?
来访的朱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年底,他经老乡介绍到一家公司当保洁工,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按本市最低标准支付,做五休二,如果加班公司会另外给补贴。因为公司里就他和同事两个保洁工,所以工作量挺大的,里里外外都要打扫。每个月,公司的一位主管都会通过微信给他转一笔工资,有时2000多元,有时3000多元。
春节后,公司大部分职工都没有上班,却要求他俩照常上班,主要工作便是定时消毒。公司正常开工后,他们的工作就成了日常清洁加定时消毒,所以他和同事只能不停忙碌,他寻思着工作也不好找,便坚持了下来。谁知,几天前,主管突然对他说,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他一下子懵了,自己也没有犯错,公司为什么说不要就不要他了呢?后来,同事告诉他,听说主管要安排一个人进公司做保洁,所以先要把他给弄走。
他向朋友咨询此事,朋友说,虽然公司的做法不对,但是他和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工资又是微信转账的,他是没有办法维权的。这下朱先生知道公司为什么通过私人微信转账了,越想越气,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表示,朱先生想要维权,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首先,要掌握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次,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能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最后,未签合同、违法解除合同,单位均应按规定支付相应赔偿。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