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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支付欠薪,员工可通过3种途径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7-21 浏览

  在工资被拖欠而自己又多次索要未果时,员工该怎么办?面对困难,有些员工会选择放弃,但他们心里总有些不甘情愿。其实,如果这些员工知道有如下3个案例反映的3条法律途径来维权,就不必为此大伤脑筋。


  【案例1】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020年1月10日,本以为可以结清全部工资回家过年的邱女士等被公司告知:为防止年后员工拒不到岗,公司对所拖欠的工资继续延期一个月。如果员工按时上班,全部在到岗之日发放;否则,看公司的另外通知。


  “我家中指望这笔钱过年呀!”邱女士满脸气愤而又疑惑地问:“我能用什么最简便、最快捷的方法拿到工资吗?”


  【点评】


  邱女士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也指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2】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康女士等11人离开公司时,公司以资金周转实在困难为由,分别向他们出具了欠薪条,并言明在三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可是,时过半年后的2020年3月,公司仍一拖再拖。


  康女士等人该怎么办呢?


  【点评】


  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则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由此来看,康女士等索要欠薪的请求是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的。


  【案例3】


  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出具了欠薪条,约定了支付欠薪的时间,可公司对于郭女士的欠薪还是一拖再拖。郭女士曾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但没有下文。她也想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又担心拖的时间太长。


  “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支付吗?”郭女士问。


  【点评】


  郭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