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本应在2017年毕业的小刘因未能按时毕业而无法被航空公司录用,遂将公司告上法院,长乐区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小刘通过某航空公司招聘,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乘务员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小刘通过实习各项考核并于2018年前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航空公司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签订后,小刘按要求完成空中乘务员各项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正当小刘以为即将成为“空少”时,却发现因为挂科太多无法按时毕业,达不到航空公司录用条件。鉴于小刘实习期表现良好,航空公司三次延长实习期,但小刘在此期间始终未能顺利通过补考而取得毕业证书,航空公司遂终止实习协议。小刘在终止实习协议五个月后取得毕业证。
小刘认为其已与航空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以航空公司将其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将航空公司诉至长乐区法院,请求确认小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航空公司与小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乘务员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乘务员实习协议》的约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因素,虽具有一定就业目的,但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小刘未顺利毕业前在异地“工作”行为扰乱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还将产生在校大学生身份、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一系列相关社会管理问题,故也不应认定小刘与航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小刘不服该判决,向福州中院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经审查认为,小刘实习期长、被终止实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均系其未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造成的,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