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6月应聘高潮期的过去,职场“新鲜人”陆续入职后,有的进入了试用期。所谓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应聘成功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际,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劳动用工关系双方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试用期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但一旦设立试用期,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施行。
由于客观上的“资强劳弱”格局,少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方面,或故意为之,或不慎为之,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报信访接待中碰到的问题,劳权周刊梳理了试用期职工十大权益,邀请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一一解答。
提问一
试用期内人员可以不缴社保费?
久事公交951路李斌来电咨询:前段日子,朋友的儿子大学毕业了,通过网上招聘,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在面试时,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就是企业对职工的考察期,在这个时期,社会保险费企业就不用缴了。待过了试用期,正式录用后,再给缴纳。
朋友感到企业的做法不对,但又不知如何是好。请问,对于试用期人员,企业可以不缴社保费吗?
权益一
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缴纳
这个说法是完全不对的。1994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72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该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这一条款与《劳动法》第72条可谓一脉相承,在前者基础上,对此项内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规范。而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范。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试用期劳动者,也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提问二
试用期工资可以“随意约”吗?
微信名“小猪也会飞”咨询:我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职场新人,这次通过网上招聘,被一家单位聘用。面试通过后,面试官告诉我,由于我是新手,必须通过试用期,表现好才可以转正。试用期间,考虑我只是一个“学徒”,因此,用人单位除了每天给我60元工资外,每个工作日提供一顿免费餐。
据了解,全国各省市都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单位按每天60元支付工资,明显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做法对吗?
权益二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80元。这家单位每个工作日给予60元,远远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由于培训和学习的需要,可能工作效率与正式工相比,尚有差距,但这些培训和学习是企业工作所必需的,也是企业用工必须承担的成本,何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三条红线用人单位是不能触碰的,也是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一。
提问三
两次设定试用期行不行?
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的杜国明来电咨询:今年初,我入职一家制造企业,从事钳工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与我设立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到期后,用人单位认为我的工作不符合预期,给了我两条路供选择:一、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再次设立三个月试用期,对我继续进行考察。
请问,用人单位两次设立试用期的做法行得通吗?
权益三
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从现行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所说的“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各种情况。比如:疫情期间,恰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因为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都缺乏了考察期和磨合期。由于发生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停工停产期间的试用期补上,劳动者本人也表示同意,这种延长具有合理性。
还有一种情况,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时间长达数年,劳动者再次进入同一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此时,是否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在法律界也是有争议的,目前比较倾向于能够再次约定。但如果纯粹从法律规定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刚性规定。
但无论法律界有何争议,一个劳动者刚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肯定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问四
试用期间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对吗?
在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工作的王小姐来电咨询:前不久,我通过应聘,进入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销售过程中,要给购买软件和服务的客户上培训课,企业指定我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对于这些,我都能欣然接受,但我无法接受的是,企业指定我参加的培训课,却要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企业这样的做法对吗?
权益四
工作所需的技能培训不能收取费用
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技能培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培训,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技能培训,比如保安人员上岗前,肯定要进行安保知识、注意事项、巡逻要求等一系列的培训,这是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技能培训,也是完成企业工作的所需,因此,这样的上岗培训,是完全不能收取劳动者任何费用的。二、为了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且用人单位还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比如:用人单位准备引入新的技术,派员去国外培训,这样的培训,同样不能收取劳动者的费用,但用人单位可以就此约定服务期,以服务期的形式“偿还”培训费。劳动者只有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才需支付违约金。
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劳动者入职后,参与了企业的培训,却因为个人的原因,有的辞职不干了,有的另谋高就了,也有的干脆不辞而别,使用人单位蒙受财物投入的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首先,要区别给予劳动者的是何种培训,其次,上岗培训可以视作正常的招聘投入,损失也属合理范围。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通过约定服务期加以约束。最后,对于恶意违约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企业绝不能收取培训费。
提问五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在本市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的肖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自己投资开办的微商网店生意不好,关店后,前来上海谋生。
虽然没有技能,但仗着身强体壮,被一家工地的老板看中,干上了“小工”。由于是新来乍到,老板明确,先过试用期,如果勤奋能干,就留下来。我认为这个条件有些苛刻,但还是认了。哪知,老板又说,上工地要发工作衣、安全帽这些劳防用品,这些都是用钱买来的。如果我想干,先要交500元的工装费押金。
对此,我十分无奈。我就想问问,企业能这么干吗?
权益五
法律明确禁止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无论是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工装服、体检费,还是扣押身份证,这些做法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是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这类用工流失率较高的地方,既为了制约职工流动,也为了节约正常招聘所支出的成本,采取了扣押证件、收取押金等做法,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提问六
签订试用期合同可行吗?
大学毕业生李芸来电咨询:今年我大学毕业后,通过线上招聘会,找到了一份工作。本来,十分庆幸能在特殊时期顺利就业,但我对用人单位的做法十分不解。
企业对我面试后,告诉我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我开始喜不自胜,但企业拿出来的,却是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我当时怯怯地问,能不能取消“试用期”字样,直接写劳动合同?企业人事专员很自信地说,试用期职工就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经过考核,符合企业的需求,才可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的规定。
面对这个规定,我很是担心:如果试用期满了,届时用人单位不要我了,怎么办?
权益六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不仅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惑,也给企业造成了麻烦,甚至带来本不应承担的后果。
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上述两个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缔结劳动关系的当事双方,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可以包括试用期等事项。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的,且试用期设置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密切关联的。
那么,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在法律上认定为用人单位放弃了对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时,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是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了。
提问七
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上限怎么办?
大学毕业生谢小芳咨询:今年6月,我通过招聘会,被一家物流公司所聘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我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我上网查阅后,发现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想了解如何维权。
权益七
应依法合规设立试用期
企业如此约定试用期,当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只签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当然是错误的。
劳动者如何维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问八
试用期发生工伤只能私了吗?
久事公交集团136驾驶员沈金财咨询:朋友的儿子今年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试用期间,由于企业未设立食堂,朋友的儿子外出就餐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肇事者负主责。
朋友的儿子想据此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却认为,朋友的儿子刚来没几天,社保费还没有缴纳,无法办理工伤认定,只能私了。请问:试用期发生工伤,难道就不能办理吗?
权益八
建立劳动关系就能办理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哪怕是在试用期内,依然拥有申报工伤认定的权利。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会在使用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也有期限规定,但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工伤认定。
提问九
试用期内请病假可以不支付工资?
在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工作的刘建设前来咨询:我今年进入企业后,在试用期内因感冒发烧,医院给我开了一天病假。待日后领取工资时,我发现这天病假竟然一分钱工资都没有。感到不解的我找到企业人事。人事说,试用期人员不仅病假没有工资,结婚请婚假、生孩子请产假、亲人过世请丧假等,一律按无薪事假处理。
我感到企业的做法毫无道理,希望劳权周刊给予回答。
权益九
各类假期工资按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劳动者病假,企业完全应该支付病假工资。
提问十
试用期拒绝加班,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冯莺莺女士问:朋友的儿子今年进入一家汽车制造企业,试用期间,因车间装配缺少人手,车间领导要求他加班。他因为正在谈恋爱,不愿加班。企业认为他不听话,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我想代朋友问一下,难道试用期人员不愿加班,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权益十
除四种特殊情形外,可以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试用期间人员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划定了解除试用期人员劳动合同的“红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此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只要不牵涉到“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四种情形,试用期职工可以拒绝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