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好友相邀合伙创业,我曾向工作了两年零六个月的公司提交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职。事后,因合伙创业一事没办成,公司在收到辞呈之后一直没有答复,我就在时过30日后继续回原岗位上班。对此,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仍按6000元/月向我发放工资。
谁知,过了3个月后,公司未与我协商,便于近日单方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出任何理由。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费玉萍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说的是“可以”解除合同,并非“应当”或“必须”解除合同。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前有权反悔。
与之对应,你虽然向公司提交的辞呈,但这并不等于辞呈必然生效,也不等于你必须离职,你继续上班意味着改变了当初的意愿。同样,公司在收到你的辞呈后,本应在至少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其不但未作出处理,甚至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接受你提供的劳动,继续按原合同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同意你提交的辞呈已经作废,彼此愿意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公司既未与你协商,也未与你达成一致意见,就无故将你解聘,此举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反,其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者,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七条也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解聘之时,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九个月,月工资为6000元,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的赔偿金为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