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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 不能享受工亡补助金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07 浏览

  编辑同志:


  季某是某公司员工,因遭遇工伤事故入院治疗。期间,公司按月支付给季某工资福利待遇。2020年4月,季某在治疗期限满12个月时,因伤势依然严重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公司提出了鉴定申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季某构成三级伤残。此后,季某享受伤残待遇,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20年7月初,季某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人社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了季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未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季某的妻子、父母认为季某系因工死亡,社保局应该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请问,社保局的做法对吗?


  冯素玉读者:


  社保局的做法符合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述规定显示,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条件是职工因工死亡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因此,季某是否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确定其近亲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的关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季某在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时,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而当季某所工作的公司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组织了鉴定,这说明季某的停工留薪期是12个月。由于季某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当然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