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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实际不一致能否备案?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13 浏览

  段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经协商同意期满后不再续签,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由于工作交接顺利,段女士实际工作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月31日。因为当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备案,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提交当地人社部门时,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该协议终止期限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关系、社会保险费缴纳关系的实际终止时间不一致,不同意备案。


  公司想知道自己在这件事上是否有不当之处?人社部门不予备案是否恰当?


  解答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享有合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人社部门对此不能干涉。至于人社部门是否实行备案、是否同意备案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不发生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规定未对何谓“备案”予以明确。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的备案,主要是就业统计的需要,并不是要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行使审查和干涉的职权。因此,即便人社局认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当也不应干涉,但可提醒用人单位,至于接不接受则是用人单位的自由。也就是说,所谓的备案主要是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以便提供相应服务,相关部门只要知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即可,无需知道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具体内容。


  就本案来看,公司的处置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段女士多提供了一个月的劳动,公司据此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平正当。既可以将这一个月的劳动关系理解为原劳动关系的延续,即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终止期限为2020年1月31日,也可理解为双方在原劳动关系终止后建立了新的、为期一个月的劳动关系。无论何种理解,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公平,意思表示一致并无矛盾和争论,人社部门无需对此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