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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防暑降温物品 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18 浏览

  编辑同志:


  我是某公司的装卸工,工作十分辛苦,每到夏季都得顶着烈日干活。现在,天气越来越热,常听人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可我从没有拿过这笔钱。每当找老板要求发给高温津贴,老板都予以拒绝。


  老板的理由是:每逢高温季节,公司每天都给员工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还远远超过了高温津贴的支出。因此,员工再额外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


  请问,老板的说法是否正确?


  夏季杰读者:


  公司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


  老板之所以这样说,是其没有弄清给付高温津贴与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之间的区别。事实上,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二者之间在性质上、功能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其中,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性质不同,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不能相互代替,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本《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你有权依据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向物流公司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


  如果公司仍然以已经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为由拒绝再发高温津贴的话,你可以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当然,你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来拿到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