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王某某在防疫期间,带无证妻母硬闯园区,并与保安发生争执。事后,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王某某不服,与单位打起了官司。违反防疫要求,算严重违纪吗?公司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依据吗?
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先后担任理货员、售后维修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7日,王某某驾车携妻母(无出入证)进入科技公司所在的科创中心工作区,被科创中心保安叫停后进行体温测量,经保安反复确认,王某某与其妻体温异常,保安告知其家属不得进入科创中心园区内,并要求三人返回,王某某与保安发生争执。值班路过的科创中心主任见状劝阻,王某某与该主任产生冲突,争吵20分钟后,王某某驾车离去。某科技公司从科创中心知悉该情况后,多次对王某某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检讨自己行为,王某某均未有悔改之意。3月17日,某科技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向丰台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驳回王某某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王某某体温异常,并携无证的妻母进入工作区域,还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要求。此外,某科技公司本身要接受科创中心园区的管理,王某某不接受防疫工作人员及科创中心园区领导的管理,并与之产生冲突,已对某科技公司乃至整个科创中心园区的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某科技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介绍, 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配合检疫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对违反防疫要求,拒绝检疫或不配合检疫,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冲撞警戒线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携无出入证的家人进入工作区域本身不符合防疫要求,且当时其及家人确实处于体温异常状态,在园区保安禁止入内时,强行要求进入园区,违反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在未确定王某某及家人身体是否健康,未排除其为疑似病例的前提下,其行为确实会导致用人单位、乃至整个工作园区工作秩序混乱及人员恐慌,并有导致病毒传播的可能。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用人单位管理要求,而且对园区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都产生破坏作用,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因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