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老板说所有员工放假一年;而员工认为一年时间太长,希望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但遭到企业拒绝该怎么办?
孙先生称,他在一家小公司当工人好几年了,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原来厂里效益还不错,不过从去年开始,生意就大不如前了。今年复工后,他们的生产任务一直不足,前不久,老板突然通知,所有员工放假一年。这一年,他们算不算公司的员工?这么长的时间,万一公司不存在了怎么办?他希望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老板却说,公司是不会主动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他们自己辞职。至于工资的问题,一年没有活干,当然就没有工资。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老板的说法不妥。一是停工停产不代表就可以不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公司发生法定的情形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中就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三是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