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上班的前3个月,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三个月后,公司要求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我当时担心签合同会限制自由,而且也不想缴纳社会保险,就拒绝了公司的要求。8个多月后,公司无故书面通知我要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说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但是公司要支付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不同意,认为当时是我不愿意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在想知道,如果我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向公司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就要支付实际工作月数的第二倍工资,即常说的“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同时还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履行书面通知签订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由裁判机构予以裁判。
本案中,职工自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还继续留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可以向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职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会得到支持。相反,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是职工拒签的,那么,职工的双倍工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法律只规定了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单位的“避险”方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现实中确实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年轻的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也愿意继续留用。劳动者离开后不追讨双倍工资的话就平安无事,如果有劳动者提出请求,单位事前没有书面通知或者提供其他证据,很可能就要额外损失一笔钱。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使用这样的劳动者,就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当然,也有个别劳动者利用法律规定或者管理者的便利等,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给单位管理带来被动。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减少损失,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话,最安全的做法是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也要留下通知要求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签的书面证据,预防潜在的用工风险。
实践中,裁判者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还要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裁判。建议争议各方都要树立诚实守信、依法行事、依法维权的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