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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受保护 隐瞒病情企业可解约
来源:南京日报 日期:2020-08-26 浏览

       昨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应坚持精准服务、树立平衡保护理念,既要依法加强劳动者保护,特别是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依法被隔离人员的权益,又要依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服务和保障好用人单位复工复产,鼓励双方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疫情期间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


  在对于医疗期工资的规定中,记者看到,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治疗恢复纳入了医疗期工资范畴。意见指出,这部分劳动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不过,如果劳动者有刻意隐瞒病情行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