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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明示的员工手册能作“开人”依据吗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8-27 浏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物业保安,在小区的地下室车库门岗工作,主要负责小区未登记备案车辆的出入管理。每月工资3500元,公司规定每个月休息2天,每天上班12小时,白班和夜班各半个月,白班是从早7点到晚7点,晚班从晚7点到隔天早7点,其中一天转班,需要连续上班16个小时。

  2019年8月4日,轮到我连续转班,当值期间我因太累睡着了。第二天接到主管通知,由于我上班期间瞌睡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要解雇我。我告诉主管,没人告诉我上班期间打瞌睡会被辞退。主管拿出《员工手册》翻给我看,上面确实有关于上班期间瞌睡属于严重违纪的条款。但我认为,《员工手册》的规定应该提前让我了解,公司开除我的行为是违法的。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吗?如果可以,能给我多少赔偿?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在未告知您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直接以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负有将直接涉及您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直接告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用人单位未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直接告知您本人,无法证明您已确认知晓员工手册内容,员工手册中相关规章制度对您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单位不能直接据此将您开除。在无其他合法解除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您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鉴于您目前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您可与单位先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