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规则岂能 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包括清洁卫生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格式合同,内容均包括竞业限制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规则中的劳动者范围,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而言,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相关法律设置竞业限制规则的初衷,旨在防止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特殊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一般不针对普通员工,这是由普通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实际上,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极为窄小,不接触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根本不在其适用的范围内。
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规则,既凸显了其在利益最大化趋势下对法律红线的漠视,又折射了未对其套牢法律缰绳的监管短板。对此,在鼓励普通员工敢于依法维权的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还要对这种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惩戒,让其在有切肤之痛的惩戒面前打消滥用竞业限制规则的歪念。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具体个案的裁决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常态化地对此保持以儆效尤的高压威慑,从而多管齐下地给滥用竞业限制规则的用人单位套牢法律缰绳,倒逼其在利益的博弈面前自觉遵守法律,不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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