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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遭遇性骚扰,公司不可撒手不管!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9-01 浏览

  韩女士和王某是一家公司同一班组的员工。每到工间休息时,王某就用不堪入耳的言语挑逗韩女士,有时还对其敏感部位动手动脚。下班后,王某还继续骚扰韩女士,不时向其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小视频及黄色笑话。


  王某的行为给韩女士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与生活。为此,韩女士曾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责令王某改正,或将其调出该班组。可是,公司认为这类事情属于“私人问题”,对韩女士的要求置之不理。


  韩女士想知道:公司可以对这种事情撒手不管吗?面对王某这类人,她该怎么办?


  【说法】


  公司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性骚扰在当代已成为社会公害。所谓性骚扰,它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职场性骚扰还侵犯了被骚扰者就业平等权。之前,我国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明确规定性骚扰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为了遏制这一社会公害,新近发布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尤其职场性骚扰,是所有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建立预防机制以及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应对处理机制,如在员工守则、劳动合同等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如有违反即予辞退、开除;在易发生性骚扰场所安装监控;安排人员及时对受害人的投诉和求助进行受理和调查,及时辞退实施性骚扰的员工;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满足其调岗、调整办公场所等合理诉求。如果单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等措施,应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受害人也有权请求司法保护,具体以下有两种救济途径:


  其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性骚扰尚未造成后果的,受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签发禁令。《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其二,如果已受到一定的损害,则有权起诉性骚扰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性骚扰,韩女士可以固定证据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该公司的不作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单位在制止和处置性骚扰方面应负的责任,韩女士有权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劳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