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诺不参保 工伤责任仍需单位承担
张某2018年到酒店工作时,其主动找到老板要求不缴纳社保并写下承诺书,承诺因不缴社保带来的后果由她自己负责。因此,酒店未给她缴纳社保,并将单位应缴费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她。
2019年6月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酒店根据张某曾经的承诺,按照病假事由扣发她的部分工资和绩效奖金。可是,张某不服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此后,在人社部门调解下,酒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张某补办了参保手续,主动补齐了张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专家观点】
本案中,张某认为参加社保后需个人缴费会减少收入,从主观上不愿意参保。而酒店错误地认为个人自愿放弃参保权利,且单位已将社保费发给个人,一切责任应由个人承担。因个人与用人单位所达成的这个所谓“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是自始无效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酒店未给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张某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酒店承担。
相反,如果酒店依法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张某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张某如果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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