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曾经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落下八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三个月前,因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将我解聘了。我对此并无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公司认为解聘完全源于我自己的原因,公司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其有权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吴萍萍同志:
您好!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方面,职工严重违纪被解聘不是用人单位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也指出:“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来看,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体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理由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则在所不论。
另一方面,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聘并非丧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也就是说,职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只限于三种,而你严重违纪并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