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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订落户服务期约定还能跳槽吗?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9-10 浏览

  我是一所重点大学毕业的研究生,2017年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入职后,根据相关政策,我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口,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员工申请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的,员工符合进京落户条件,户口办理成功,员工在公司服务期为五年。在服务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2019年,我在这家公司工作满二年,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依据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我支付9万元的“违约金”,否则就不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据我了解,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关于“户口违约金”的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配合我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后,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您释疑


  小张您好!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协议中仅仅约定不履行服务期义务即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从结果上看,您作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依此期望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愿望落空,造成用人单位户籍指标的流失,重新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针对此种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单位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损失的请求,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从实践来看,大部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进京落户都会要求劳动者履行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额外待遇,劳动者从中获益后,自愿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同意并承诺一定的服务期限,符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指标,协助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以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


  进京指标一直是大家眼中的“稀缺资源”。有毕业生想借北京户口为跳板,拿到之后就辞职另寻工作。在此要提醒广大求职者,拿了户口就走人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求职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失去诚信,为此付出失信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