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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文件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来源:文汇报 日期:2020-09-16 浏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5年上海率先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兼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在保留上述三种“双创”类型的基础上,新增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等三种“双创”类型,进一步优化拓展了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实施意见》注重管理环节全覆盖,从协议签订、期限、聘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社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职称评审、岗位设置和聘用、考核、奖励、培训等各环节对不同类型的“双创”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双创”活动管理、科研人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方位依据。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在科研项目方面更大的用人自主权,消除了科研人员身份、职业资格、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顾虑,破除了阻碍人才流动的制度性障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激发用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实施意见》,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 “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事业单位还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据悉,《实施意见》作为《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的配套文件,贯彻国家要求,体现上海特色,打通了产学研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了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中科研人才开放共享,为上海打造宽容、便利的创新创业生态,加快释放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抢占创新驱动发展的最前沿和制高点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