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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因自身疾病死亡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9-18 浏览

  编辑同志:


  我15岁的儿子辍学后,在一家公司从事外勤工作。一个月前,我儿子在上班期间,因胸腺淋巴体质导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死亡。事后,我曾要求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儿子未达18周岁,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其死因源于自身疾病。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赵丽丽读者: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儿子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已明确,劳动者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与之对应,因你儿子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其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等于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你儿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并于2小时后死亡,与这项规定的内容相吻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但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非法招用童工,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你儿子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