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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请病假,单位能否顺延试用期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10-27 浏览

  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试用期内,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


  请问:如果我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能否因为公司超过2020年8月31日将我解聘,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


  李芳芳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本案试用期应当顺延至2020年9月20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公司应否向你支付二倍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在约定的试用时间过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你解聘是否违法。换句话说,也就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试用期外。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该制度的设置既是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充分实现。对于劳动合同双方来说,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如应聘时所言、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资福利等是否如招聘时的承诺,都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加以考量。如果员工入职后即请病假或通过其他原因没有到岗,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随之以试用期已满为由,阻止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甚至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只能迫使用人单位接受,无疑是对立法本意的违反。即试用期应当可以中止,如期内遭遇请假,可以顺延。与之对应,鉴于约定的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而你期间因病请假20天,试用期应当顺延20天。在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你解聘自然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