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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顺延有效吗?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11-03 浏览

  近日,本报读者马先生反映说,他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


  马先生说,根据合同约定,他在1年期的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了3个月,接下来,他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离职时,他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公司则以双方有合同延续的约定且其未按要求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异议为由,予以拒绝。


  马先生想知道,他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有关“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以后依次类推”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之所以说上述合同约定条款无效,是因为它排除了劳动者以下相关权利:其一,这种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权;其二,这种约定导致劳动者丧失法律规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三,这种约定使得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由于该种合同条款无效,马先生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并不能视为双方自动续签了书面合同,所以,该公司应承担未及时与马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向马先生支付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3个月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签订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况且,续签劳动合同是一项难度不大的工作,用人单位理应依法行事,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