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人介绍到一家饭店打杂,每天工作5个小时,按时薪结算工资,谁料工作两天就被辞退了,讲好的工资也没有拿到。日前,职工孙先生向本报求助,想知道自己这种“小时工”有哪些劳动权益?
据孙先生反映,几天前,他经人介绍到一家饭店工作。饭店经理只要求他每天在晚市的时候上班,下午5点上班一直做到饭店关门,每个小时给20元工资。经理还让他当天下午就上班,他同意了。第一天上班,经理一会儿让他传菜,一会儿让他帮忙收拾桌子,弄得第一次在饭店工作的他有点手忙脚乱。好不容易送走最后几位客人,已经是晚上10点多钟了。第二天,他准时去上班,又是忙碌了5个多小时才下班。第三天,他却接到经理的电话,说他手脚慢,不适合这份工作,让他不要再去上班了。想着自己的工资没结算,他还是去了饭店,可经理不肯给他钱。经理说这两天是试工,试用下来他不合格,当然也就没有工资。自己这两天就真的只能白干了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小时工”的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首先,“小时工”规范的叫法应该是非全日制用工。它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次,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可否设置试用期?法律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根据本市的规定,从 2019年4月1日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尹律师建议孙先生据此与饭店交涉,如果饭店拒不纠正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