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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超市内调换岗位 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12-01 浏览

  我在一家超市担任防损员。一年后,邱某在超市设立蔬菜区,由超市收银台统一收取销售款,扣除15%后将余款转给邱某。与此同时,我被调入蔬菜区工作。期间,虽然我的工资由邱某发放并转入我的银行卡,但我仍然使用超市发放的工作服、工号牌,遵守超市的员工守则。


  半年前,超市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店庆活动,而我在期间受到伤害。请问:在我没有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工伤赔偿?


  杨丽丽读者:


  你应当向超市索要工伤赔偿。


  确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认谁是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即你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需要从劳动者受聘经过、入职时间、日常管理等来综合判断:


  一方面,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合意判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


  另一方面,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判断。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双方之间即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合作经营涉及的岗位工作,劳动者只是服从用人单位的意愿,用人单位仍然因劳动者劳动而获益,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再一方面,从劳动者日常管理情况判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性和支配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彼此有着管理、支配的关系。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你应该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你在调至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后,虽工资由邱某发放,但并没有解除与超市的原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与邱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执行你与超市商定的标准,即你与邱某没有用工的合意;你与超市早已存在劳动关系,去邱某经营的蔬菜区工作,只是根据超市的安排,且沿用原有的工作服、工号牌;你仍然必须受超市的员工守则约束,受超市管理、支配,否则就无需服从安排,参加超市组织的店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