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施行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位和性质,以及明确了监督主体和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劳务派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十二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加快转型、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劳动关系更为复杂,相关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繁重,需要政府、工会、企业、劳动者共同参与、携手努力。工会组织与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相配合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利于推动劳动争议纠纷早发现、早化解,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善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