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李向本报咨询说,因为准备与同学合伙创业,她曾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表明将在此后30日离职。后来,由于合伙创业计划泡汤,她在提交书面辞呈的第17日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辞呈,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这一要求。
小李说,30日届满后,公司不顾她的一再留用请求,并强令她离职。她想知道:她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由于公司有权拒绝小李撤回辞职申请,所以,小李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小李能否获得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公司是否“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公司的行为恰恰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涉及到形成权问题。所谓形成权,它指的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也即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届时均可离职。
相应地,如果劳动者的书面辞职通知虽已作出但没有送达给用人单位,或者该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但单位不知内情,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通知,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辞职通知是无效的,否则,劳动者不具有撤回书面辞职通知的权利。
与之对应,小李已经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将在30日后离职,公司已经知晓通知的内容,虽然在相应时间内劳动合同尚未实质性解除,但小李的辞呈已经生效。在公司接受小李的辞职请求、拒绝小李撤回书面通知、要求小李按时离职的情况下,小李无权反悔。因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所以,小李无权要求公司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