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前,我下班后前往公司停车场驾车时,因地面湿滑,加之自己没有留意而摔倒。虽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然落下10级伤残。
事后,我曾多次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自己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可公司坚持认为我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停车场并非办公场所,我下班后开车不属于上班期间,即使受到伤害也与我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关联。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程丽英读者:
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收尾性工作”所受到的伤害,同样构成工伤。
所谓“工作场所”,是指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环境范围,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联系的特定区域,如从事该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二是由于工作需要,导致场所具有不确定性,但又与工作职责有密切关联的区域,如经常变更地点的户外作业;三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方便员工工作而设置的相关处所,如楼道、电梯、卫生间、饮水室、场院等。
至于“预备性工作”,则是指虽然并非员工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员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方面,停车场系公司为方便员工上班停车所设置,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你恰恰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停车,并在停车场内受到伤害。
另一方面,你前往取车,是基于此前的停车,虽然已经进入下班状态,但属于遵守公司事关停车规章制度的后续行为,即属于“预备性工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比照工伤待遇标准向你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