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陈向本报反映说,因自身职业发展需要,他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可是,当小陈按照约定期离职时,公司虽然同意他离职,但提出因他在工作中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公司为他购买了防护用品,他提前离职会造成防护用品的浪费,因此,公司要求他必须承担这些防护用品的折旧费。
小陈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为员工提供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对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与之对应,小陈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不但小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防护用品,公司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提供,且必须从公司“专项经费”中开支。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向小陈索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哪怕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小陈的辞职符合对应时间、对应方式、对应程序,所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向其索要防护用品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