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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诋毁竞争对手 公司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1-01-20 浏览

  作为业务员,发个朋友圈诋毁竞争对手产品,结果却给公司带来法律责任。朋友圈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私人空间。


  案情:朋友圈话题伤了竞争对手


  来电公司经营共享充电宝业务,王唯唯系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挚想、挚享两公司系智能共享设备“怪兽充电宝”的同行经营者。


  王唯唯某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图信息,称某文化集团检测结果显示,怪兽充电宝无安全及质量认证标志,在电路板上看不到主控IC而无法确定主控IC的安全情况,在电芯外有薄锡膜包裹,用螺丝刀可以轻易刺破造成爆燃,两次检测拆解过程中都发生因电芯外壳不够坚固被刺穿锡膜后发生了爆燃。因此,某文化集团要求禁用怪兽充电宝,只能用来电公司的充电宝。


  挚想、挚享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来电公司、王唯唯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朋友圈受众并非仅限于私人性质的“朋友”,包括添加了好友的特定多数人甚至不特定的陌生人。朋友圈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相当多的经营者将其作为宣传推广的营销场所。


  王唯唯朋友圈有大量营销内容,信息内容大于个人生活目的,并且将本公司产品和竞争对手产品进行对比,且未举证证明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属实,构成虚假宣传。故王唯唯发布被诉内容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朋友圈已经超越私生活交际范畴


  微信朋友圈功能日趋强大,其法律属性已经逐步发生了变化。


  第一,朋友圈具有多种功能属性。朋友圈并非仅限于特定主体间个人生活的社交分享,已经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等功能。它突破了个人私生活范畴,具有一定公共空间性质;也突破了社交功能,具有更丰富的市场营销等功能。


  第二,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单位仍需担责。用人单位安排或体现单位利益的朋友圈信息,单位获得竞争利益,应承担不正当竞争后果。朋友圈的经营属性,从内容与公司关联度、信息受益人、公司意志等方面可以综合判断。如本案中,法院认为王唯唯发布朋友圈是职务行为,单位需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第三,虚假宣传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竞争对手公司提起的是不正当竞争之诉,由于劳动者不是经营者故不作为本案诉讼适格当事人,也未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仅仅是原告诉讼策略选择问题。如果原告以侵害名誉权对劳动者个人提起诉讼,王唯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