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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超龄就业人员工伤权益需畅通参保渠道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1-02-01 浏览

  近些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的情形已经越来越普遍。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表明应对老龄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提出,要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其中包括创造老有所为的就业环境。


  但目前,超龄人员就业环境不太友好,尤其是在工伤事故方面,矛盾比较突出。由于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风险成本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商业保险解决。有些重大事故伤害的成本,给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超龄人员权益。


  对此,一些地方就超龄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浙江、四川等省在地方工伤保险立法中均明确,超龄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浙江省在2017年出台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人社部向全国转发了该文件。2020年,江苏和广东也相继出台了超龄人员参保的具体办法。浙江、江苏和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就业大省和工伤保险参保大省,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其他省份正在积极研究出台办法,因此,为超龄就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参保渠道,将是大势所趋。从现有参保办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行自愿参保。对于在单位就业的超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基调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化解用工风险,保障超龄人员权益,但不是强制性参保。目前,政策是提供参保途径,是否参保的选择权仍在用人单位手中。


  二是没有改变用人单位和超龄就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并不能反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这解除了用人单位参保的忧虑。现行办法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参保需求,但又没有改变目前用人单位和超龄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超龄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总体按照现行制度执行,但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并进行了一定创新。比如,江苏取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长期工伤医疗保障,是对现有工伤保险政策的创新和改进。广东省超龄人员包括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群,并规定工伤发生后的用人单位经济责任部分,由双方自主协商,不硬性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这增强了参保灵活性。


  未来相信会有更多的省份陆续出台超龄人员参保办法,为更好保障超龄人员工伤权益,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超龄就业人员,都是一项重大利好惠民政策。已出台政策的地方应大力宣传相关参保政策,让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正确理解政策内容,尤其是要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引导其积极主动参保。通过转变“要我参保”观念,形成“我要参保”社会氛围,扩大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面,有力化解用工风险,保障超龄就业人员权益,构建友好型就业环境。


  二是合理界定超龄就业人员范围。超龄人员应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并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但最好不将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排除在外。这些人员虽已有一定保障,但同样面临工伤风险,重大事故会给用人单位、个人造成较大负担。同时,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可能会进入医疗保险制度报销,也不太合理。因此,要尽量扩大保障覆盖面,做好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待遇衔接。


  三是加强政策创新。针对超龄就业人员特点,江苏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上有所创新,这对于体现工伤保险长期保障作用有重要意义。超龄就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伤认定、与其他险种待遇衔接等方面更为复杂,也需要有创新做法。政策创新有利于更好保障超龄人员权益,同时也是对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完善的探索,对制度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翁仁木 作者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研究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