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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备隐患导致职工受伤 用工单位应予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2-03 浏览

  近日,读者李芳芳向本报反映说,她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其用工单位在明知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长时间不予处理,致使其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并落下三级伤残。后来,她被认定为工伤。然而,派遣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且无力向她支付赔偿,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李芳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上述规定表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与之对应,本案中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在李芳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工伤赔偿责任不可推卸。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明知自己的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员工伤害,却长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其对李芳芳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