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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劳动者如何维权?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1-04-01 浏览

  实践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形,也许是故意刁难劳动者,也许是不懂法。不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那么,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吗


  劳动者在离职时,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那么离职员工最好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离职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必须也只能写这几项内容,因为该证明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而不是对劳动者过往的工作能力的或工作态度的主观评价,也不是对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的告知。


  拒开离职证明如何维权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


  也就是说,劳动者能证明求职新用人单位成功,但因无法提供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而导致无法被录用的,那么原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就业方面的损失,即相应的工资待遇损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